萨摩亚解决方案
国际金融服务和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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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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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摩亚是超过38000家现有国际公司的管辖地。
根据《1988年国际公司法》,国际公司的注册申请须通过持牌托管人公司向国际外国公司注册——萨摩亚国际金融管理局(SIFA)提出注册。注册所需包括:公司章程大纲、公司注册费300.00美元及注册办公室通知。在萨摩亚注册公司没有最低的资本要求,公司的股票可以有面值,也可以没有面值,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公司的注册会在24小时内完成。。
主要特征
• 可重新注册
• 有限寿险的国际公司(基于怀俄明州有限责任公司法)
• 秘书/驻地代理
•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地方举行
• 债券:收费可在创建后的42天内进行登记
要求
• 资本:没有最低资本要求
• 董事:最少1位,可以是公司主管
• 公司受担保或股份限制
• 公司受股份和担保限制(混合公司)
• 账户:无备案要求
• 秘书/驻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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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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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信托法案》(下简称“法案”)是萨摩亚群岛为提供卓越理财解决方案而进行的最新的创新之一。该法允许的信托类型包括慈善信托和目的信托。该法案的显著特点如下:
• 反强制继承人条款;
• 对欺诈性信托或有欺诈倾向的信托
• 合理、合法对资产进行保护的2年规则;
• 永续性:永续信托是默认条款,其灵活性取决于固定期信托和永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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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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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萨摩亚基金会法案》,基金会是受其章程和规则管辖的法律实体。根据《1988年国际公司法》,萨摩亚基金会的注册申请必须向国际公司和外国公司注册处提出登记。基金会的资产可由监察人监督的委员会管理
• 委员会有官员执行日常行政职能。
• 基金会必须有一家有执照的萨摩亚信托公司作为常驻代理。
• 基金会必须有一个成立目的,可以以个人,慈善或其他为基金会的目的。
• 特殊类型的基金会也有条款规定。可以设立慈善基金会,将基金会与有限合伙关系相结合,类似信托与有限合伙关系的结合。
• 委员会有官员执行日常行政职能。
• 基金会必须有一家有执照的萨摩亚信托公司作为常驻代理。
• 基金会必须有一个成立目的,可以以个人,慈善或其他为基金会的目的。
• 特殊类型的基金会也有条款规定。可以设立慈善基金会,将基金会与有限合伙关系相结合,类似信托与有限合伙关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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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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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是通过国际和外国公司的登记处——萨摩亚国际金融管理局,向财政部长提出的。申请登记需要支付规定费用。若公司总部或注册办事处在萨摩亚境外,它必须在萨摩亚指定一个主要办事处和两个授权代理人,以其个人身份受萨摩亚管辖。TCSP可使用的三种许可证类型:
• 信托许可,其只能从事信托业务
• 经营信托业务以外的金融服务业务许可证
• 提供信托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的综合TCSP许可证
• 信托许可,其只能从事信托业务
• 经营信托业务以外的金融服务业务许可证
• 提供信托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的综合TCSP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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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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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8年国际公司法》注册的国际公司或外国公司以及其他希望在萨摩亚境内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海外公司的执照申请,须根据《2005年国际银行法》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商业计划书、最终实益拥有权(连同介绍信、财务报告),并证明每一位董事、财务总监或经理在诚信、能力和财务稳健方面都符合要求。
在萨摩亚的实体存在是银行执照的强制性要求。申请费用标准如下:
• “A”级银行执照—25000.00美元
• “B1”级银行执照—15000.00美元
• “B2”级银行执照—10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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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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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国际保险法》规范了根据《1988年国际公司法》注册的国际公司和外国公司经营的离岸保险业务。
限制:注册保险公司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认股权证,不得从事国内保险业务,也不得从事境外保险业务以外的任何活动。
限制:注册保险公司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认股权证,不得从事国内保险业务,也不得从事境外保险业务以外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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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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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际和有限合伙法》规定豁免国际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伙企业。所有合作伙伴不可为萨摩亚居民或萨摩亚前居民;该合伙企业不在萨摩亚开展业务或从事贸易;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之一须是国际公司、注册外国公司或持牌受托人公司。根据该法案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该类公司可为在萨摩亚境内或境内进行的任何以合法目的成立的国际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要求:
• 每个国际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都必须有其公司名称。
• 有限合伙企业(LP)必须在公司名称的末尾加上“有限合伙”或字母“LP”字样。
• 每个合伙企业都必须在萨摩亚设立一个注册办事处,必须是持牌受托人公司的办公室。
• 每个国际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都必须有其公司名称。
• 有限合伙企业(LP)必须在公司名称的末尾加上“有限合伙”或字母“LP”字样。
• 每个合伙企业都必须在萨摩亚设立一个注册办事处,必须是持牌受托人公司的办公室。
特殊目的国际公司+ 查看更多
特殊目的国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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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特殊目的国际公司法》(SPIC)规定允许创建一种新形混合公司,该公司在其所有权方面作为慈善信托运营,但在其组建方面作为公司运作。 资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分配仅通过慈善捐赠。特殊目的公司与国际公司以同样的方式组成,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大纲、权力和章程进行经营。这类公司只能且必须始终以为慈善事业的最终利益为目的,其须通过萨摩亚的持牌受托人公司进行管理。
集团基金国际公司法案+ 查看更多
集团基金国际公司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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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基金国际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被视为单一法人。公司可以建立尽可能多的“隔离资金”,其资产和负债与公司的所有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存放。“独立基金”不被视为与公司分离的法人。
公司注册
受托人公司可向登记员申请:
成立独立基金国际公司;或在其协议备忘录授权下将现有国际公司注册为独立基金国际公司;或
以持续方式注册独立基金国际公司。
要求
除了1987年《国际公司法》的要求外,公司章程还应说明:
公司为独立的基金国际公司
公司创建的每个独立基金都将拥有自己独特的名称
受托人公司的名称应以第一个注册的独立基金经理命名
国际互助基金法案+ 查看更多
国际互助基金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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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规定了国际共同基金集体投资计划以及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许可和监督。
由萨摩亚国际金融管理局(SIFA)任命的国际共同基金注册处登记员被明确授权监管和管理共同基金。登记员的其他职责包括对基金行业进行一般性审查,了解您的客户和洗钱政策以及程序。共同基金可以设立为国际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基金或根据其他国际金融服务立法组建或组织的其他类似机构。
3种共同基金类型:
• 公募基金
• 私募基金
• 专业基金
由萨摩亚国际金融管理局(SIFA)任命的国际共同基金注册处登记员被明确授权监管和管理共同基金。登记员的其他职责包括对基金行业进行一般性审查,了解您的客户和洗钱政策以及程序。共同基金可以设立为国际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基金或根据其他国际金融服务立法组建或组织的其他类似机构。
3种共同基金类型:
• 公募基金
• 私募基金
• 专业基金